《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入刑标准是:获利1万元,流水超过20万。
最新刑法解释的很透彻了,不光是卖四套件。就算是买小鸡别人用来干坏事(比如搭建跑分平台),一样也会被牵连。牵连不代表定罪,但是为了提高效率,会先抓了再说。
朋友是律师,跟我说最近接的单老多了,都跟帮信罪有关的了。
很多人也是出于减刑吧,把有关联的全都交代了。很多都是大学生,卖自己的银行卡,或者租微信号给别人。
现在被抓了,有的开学了军训参加不了,还不敢跟学校说,家里一直想办法找路子。
因为大学一旦知道被刑了,可能就要在号子里重新复习高考了。
四川省网友说:本来帮信罪是属于福利,给那些新加入的不知情的普通员工的,三年封顶。
如果按照以前,公司如果是做诈骗的,你一新员工刚进来,根据部门核心程度不同3-7,10+自己选一个吧。。。
结果。。。你懂的,都变成口袋罪了。。。
吉林省网友说:(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安徽省网友说:去看守所,随便挑10个人出来,至少有8个是帮信的
安徽省网友说:做生意,客户做啥统一不问
海南省网友说:立这么多法做什么。。反正现在判刑就是 让大家猜,这个人到底犯了什么事。。。然后就有一帮人帮忙想办法安上罪名!
海南省网友说:Mark一下
青海省网友说:帮搭梯子算不算?
湖北省网友说:如果你帮的人被牵扯了,那你就赶紧打包收拾吧….
云南省网友说:那估计要看用用代理的人干了啥
河南省网友说:怎么证明不明知
江苏省网友说:没错,都是口袋罪。帮信算个小口袋,很多以前按照非法经营啦开设赌场啊什么的,都可以福利成帮信了。
帮信和寻衅滋事是两个法宝。。
安徽省网友说:淦,您能不能换个id,看到您回我帖的消息提醒就颤抖一下
湖北省网友说:朋友公司,深圳的,做测试的都被判了1年。。。
我朋友进去了32天,确切说是看守所羁押
辽宁省网友说:跑路吧
福建省网友说:这就要找律师了…..
江西省网友说:我普信男
青海省网友说:还没到元老,没邀请码,等到元老我再申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