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诉称,2018年6月,林某作为出借人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刘某向林某借款1000万元,林某购买等值的数字资产以太币,转入刘某指定的账户,刘某应于2020年6月将该笔借款以人民币的形式返还林某。林某称,协议签订后,林某向刘某指定账户转入3165个以太币。刘某遂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林某1000万元人民币。后刘某未依约还款,林某遂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可知,以太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更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因此林某主张以交付以太币完成借款交付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交付方式,案涉的借款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案涉林某与刘某之间关于以太币的交易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林某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江西省网友说:这种事,就不应该通过法院解决,官家是不管这些的,自从国家宣布取缔虚拟币
陕西省网友说:这不是白**1000w
不对现在还涨价了?
广东省网友说:这不是两赌狗互咬告上衙门吗,脑不是一般的缠
山东省网友说:为啥不去借贷链?代码写死还赚
江西省网友说:这些玩币的,比谁都知道国家明文规定不保护虚拟币交易,
这是狗咬狗咬到最后又去求爷爷告奶奶去了!
安徽省网友说:胆子真大,还借给人虚拟币,还1000万
山东省网友说:黑钱还是得靠黑道去收钱
辽宁省网友说:各位MJJ。。谁借我100万虚拟币。。。回头官司见
甘肃省网友说:这个我觉得是律师没做好
把它当成一般的物品就可以了,别上升到货币高度
就如你借我一个飞机杯,你就需要还我一个飞机杯。。
四川省网友说:这相当于闲鱼交易虚拟品
湖北省网友说:没用的。
【刘某遂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林某1000万元人民币。】
有欠条的,但没1000万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