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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网友说: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083刑初174号
公诉机关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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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童令、熊卫兵、张广聪、张汉红、罗美明、曾洪江、**在位于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时代国际中心16楼1605、1606室的一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通过在网上开设传奇私.服发布站(2019年1月至5月为127sf发布站;2019年6月至11月为3655sf发布站),在明知发布站所发布的传奇私.服未经授权涉嫌侵权的情况下,仍通过发布站传播侵权作品,并从中获利。在发布站的经营过程中,被告人童令总负责;被告人熊卫兵负责广告业务;被告人张广聪负责服务器维护和财务;被告人张汉红、罗美明、曾洪江、**予以协助。2019年期间该发布站共收到涉案资金34400738.12元,扣除相关开支后,被告人童令获利6880147.62元,被告人熊卫兵获利2313796.56元,被告人张广聪获利2933478.09元,被告人曾洪江获利40000元,被告人罗美明获利50000元,被告人张汉红获利30000元,被告人**获利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童令等人退赔被害单位安某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损失1000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在侦查环节,被告人童令退缴赃款3320477.02元,被告人张广聪退缴赃款20000元,被告人曾洪江退缴赃款10000元,被告人罗美明退缴赃款30000元,被告人张汉红退缴赃款12000元,被告人**退缴赃款2000元。

另查明,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虞腾宁、周浩、胡舰波以及徐凯、李某1、李某2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外滩嘉园小区6幢106室的私.服游戏工作室内,开发并运营了传奇私.服游戏共9款,包括“至尊火龙”、“至尊黑暗”、“天涯特戒”、“真好火龙”、“武神复古”、“玫瑰复古”、“风云传奇”、“帝王火龙”、“梦想精品”,以上九款游戏均未获得传奇游戏官方授权。在开发并运营上述九款传奇私.服游戏过程中,被告人虞腾宁总负责,被告人周浩负责对工作室传奇私.服游戏的研发和服务器的日常维护,被告人胡舰波及徐某充当工作室私.服游戏的客服,李某1和李某2负责对工作室的私.服游戏进行测试。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虞腾宁共收到涉案资金14419836.74元,扣除相关开支后,被告人虞腾宁获利2354786.07元,周浩获利111440元,胡舰波获利68000元。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的定性。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本案中,被告人童令、熊卫兵、张广聪、张汉红、罗美明、**、曾洪江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其所发布的传奇私.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其仍利用发布站对侵权作品(传奇私.服)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虞腾宁、周浩、胡舰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架设“传奇私.服”并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也应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公诉机关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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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童令、熊卫兵、张广聪、张汉红、罗美明、**、曾洪江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运营传奇私.服游戏,仍为其在发布站上发布广告,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虞腾宁、周浩、胡舰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架设“至尊火龙”、“至尊黑暗”、“天涯特戒”、“真好火龙”、“武神复古”、“玫瑰复古”、“风云传奇”、“帝王火龙”、“梦想精品”九款传奇私.服游戏并进行网络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令、熊卫兵、张广聪、张汉红、罗美明、**、曾洪江、周浩、胡舰波、虞腾宁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童令、熊卫兵、张广聪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张汉红、罗美明、**、曾洪江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当对其分别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虞腾宁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周浩、胡舰波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当对其分别减轻处罚。被告人虞腾宁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令等10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童令、熊卫兵、张广聪、张汉红、罗美明、**、曾洪江、周浩、胡舰波到案后能全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应认定为坦白,可以对其分别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童令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1000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安某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虞腾宁就退赔与被害单位安某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童令、虞腾宁就退赔与被害单位安某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应视为被害单位安某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动放弃了向被告人童令、虞腾宁等人继续主张退赔的权利,故被告人童令等人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赃款共计3573917.02元(其中包括被告人童令退缴赃款3320477.02元,被告人张广聪退缴赃款20000元,被告人曾洪江退缴赃款10000元,被告人罗美明退缴赃款30000元,被告人张汉红退缴赃款12000元,被告人**退缴赃款2000元,被告人周浩退缴赃款111440元,被告人胡舰波退缴赃款68000元)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犯罪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据此,综合被告人童令、熊卫兵、张广聪、张汉红、罗美明、**、曾洪江、周浩、胡舰波、虞腾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童令、熊卫兵、张广聪、张汉红、罗美明、**、曾洪江、周浩、胡舰波、虞腾宁适宜社区矫正,均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童令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60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2600000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熊卫兵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30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1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广聪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30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1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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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被告人童令等人退缴的赃款3573917.02元(其中包括被告人童令退缴赃款3320477.02元,被告人张广聪退缴赃款20000元,被告人曾洪江退缴赃款10000元,被告人罗美明退缴赃款30000元,被告人张汉红退缴赃款12000元,被告人**退缴赃款2000元,被告人周浩退缴赃款111440元,被告人胡舰波退缴赃款68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十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犯罪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文
人民陪审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谢作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晏兵华

陕西省网友说:这日子刑啊,太有判头了。
需要资金和技术,还有人力。
马老师够狠啊

山西省网友说:开那种国内运营商倒闭了的那种,没人查

吉林省网友说:这行稍微有点门槛 起码源码得会改

青海省网友说:满大街都是。赚钱的有几个。

江苏省网友说:真的满大街,赚钱的有几个?

河南省网友说:找些偏门游戏,盈利率比传奇这种高很多

福建省网友说:这个东西,确实是有钱赚。

吉林省网友说:写在刑法上的,能不赚钱吗

海南省网友说:传奇都在授权sf了。

山东省网友说:7位数的有几个,大部分游戏赚钱靠的是啥,还是赌博,这才是这个行业内的玩法,传奇就是靠一手打金起死回生

湖北省网友说:玩s服的也不傻的,我就说我玩的剑侠一s服
6-8年前,那时候完整版服务端出现时候,的确又火了一波,随便开服都能赚钱,有名气的服,基本上一个月3-5万没问题
随后几年,s服跑路太快,那些老玩家再也不愿掏钱充值,老玩家基础就那么多
今年我怀旧又去了一个服,听说开服端4000,服务器1000多一个月,技术支持每次800,主要技术就是更新
但是,虽然是很火,开服的还是不赚钱,老玩家精的很,充值了,你一个月就跑路,找个小J不好么

江西省网友说: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083刑初174号
公诉机关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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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童令、熊卫兵、张广聪、张汉红、罗美明、曾洪江、**在位于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时代国际中心16楼1605、1606室的一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通过在网上开设传奇私.服发布站(2019年1月至5月为127sf发布站;2019年6月至11月为3655sf发布站),在明知发布站所发布的传奇私.服未经授权涉嫌侵权的情况下,仍通过发布站传播侵权作品,并从中获利。在发布站的经营过程中,被告人童令总负责;被告人熊卫兵负责广告业务;被告人张广聪负责服务器维护和财务;被告人张汉红、罗美明、曾洪江、**予以协助。2019年期间该发布站共收到涉案资金34400738.12元,扣除相关开支后,被告人童令获利6880147.62元,被告人熊卫兵获利2313796.56元,被告人张广聪获利2933478.09元,被告人曾洪江获利40000元,被告人罗美明获利50000元,被告人张汉红获利30000元,被告人**获利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童令等人退赔被害单位安某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损失1000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在侦查环节,被告人童令退缴赃款3320477.02元,被告人张广聪退缴赃款20000元,被告人曾洪江退缴赃款10000元,被告人罗美明退缴赃款30000元,被告人张汉红退缴赃款12000元,被告人**退缴赃款2000元。

另查明,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虞腾宁、周浩、胡舰波以及徐凯、李某1、李某2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外滩嘉园小区6幢106室的私.服游戏工作室内,开发并运营了传奇私.服游戏共9款,包括“至尊火龙”、“至尊黑暗”、“天涯特戒”、“真好火龙”、“武神复古”、“玫瑰复古”、“风云传奇”、“帝王火龙”、“梦想精品”,以上九款游戏均未获得传奇游戏官方授权。在开发并运营上述九款传奇私.服游戏过程中,被告人虞腾宁总负责,被告人周浩负责对工作室传奇私.服游戏的研发和服务器的日常维护,被告人胡舰波及徐某充当工作室私.服游戏的客服,李某1和李某2负责对工作室的私.服游戏进行测试。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虞腾宁共收到涉案资金14419836.74元,扣除相关开支后,被告人虞腾宁获利2354786.07元,周浩获利111440元,胡舰波获利68000元。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的定性。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本案中,被告人童令、熊卫兵、张广聪、张汉红、罗美明、**、曾洪江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其所发布的传奇私.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其仍利用发布站对侵权作品(传奇私.服)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虞腾宁、周浩、胡舰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架设“传奇私.服”并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也应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公诉机关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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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童令、熊卫兵、张广聪、张汉红、罗美明、**、曾洪江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运营传奇私.服游戏,仍为其在发布站上发布广告,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虞腾宁、周浩、胡舰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架设“至尊火龙”、“至尊黑暗”、“天涯特戒”、“真好火龙”、“武神复古”、“玫瑰复古”、“风云传奇”、“帝王火龙”、“梦想精品”九款传奇私.服游戏并进行网络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令、熊卫兵、张广聪、张汉红、罗美明、**、曾洪江、周浩、胡舰波、虞腾宁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童令、熊卫兵、张广聪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张汉红、罗美明、**、曾洪江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当对其分别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虞腾宁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周浩、胡舰波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当对其分别减轻处罚。被告人虞腾宁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令等10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童令、熊卫兵、张广聪、张汉红、罗美明、**、曾洪江、周浩、胡舰波到案后能全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应认定为坦白,可以对其分别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童令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1000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安某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虞腾宁就退赔与被害单位安某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童令、虞腾宁就退赔与被害单位安某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应视为被害单位安某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动放弃了向被告人童令、虞腾宁等人继续主张退赔的权利,故被告人童令等人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赃款共计3573917.02元(其中包括被告人童令退缴赃款3320477.02元,被告人张广聪退缴赃款20000元,被告人曾洪江退缴赃款10000元,被告人罗美明退缴赃款30000元,被告人张汉红退缴赃款12000元,被告人**退缴赃款2000元,被告人周浩退缴赃款111440元,被告人胡舰波退缴赃款68000元)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犯罪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据此,综合被告人童令、熊卫兵、张广聪、张汉红、罗美明、**、曾洪江、周浩、胡舰波、虞腾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童令、熊卫兵、张广聪、张汉红、罗美明、**、曾洪江、周浩、胡舰波、虞腾宁适宜社区矫正,均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童令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60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2600000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熊卫兵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30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1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广聪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30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1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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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被告人童令等人退缴的赃款3573917.02元(其中包括被告人童令退缴赃款3320477.02元,被告人张广聪退缴赃款20000元,被告人曾洪江退缴赃款10000元,被告人罗美明退缴赃款30000元,被告人张汉红退缴赃款12000元,被告人**退缴赃款2000元,被告人周浩退缴赃款111440元,被告人胡舰波退缴赃款68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十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犯罪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文
人民陪审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谢作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晏兵华

青海省网友说:不在圈内你不懂,玩SF消费几万几十万的老板太多了
我之前随便搞了个页游,开了4个区,每个区在线号就几个到20个不等
1个多月收入4,5万
好几个都是消费1W+还有消费几千的,自己本职大本营的区就更别说了
现在很多玩家角度看别人花钱多了就以为是拖,其实真没那么多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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